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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盘点死刑复核权上收运行情况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30

在死刑标准把握上,在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半年有余。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如何?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实保证,有没有起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带着公众关心的上述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

死刑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瞭望》: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半年多来死刑复核工作的进展情况。

姜兴长:从这半年多时间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复核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核准程序,不仅核准工作本身需要一个办案周期,而且各高级法院将案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过程也需要时间。

从今年1至7月的收结案情况来看,报核和办结的死刑案件逐月增加,已经处于正常状态。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很短时间过渡衔接到位,没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和上下级法院的密切配合是难以做到的。从办案效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一批报核死刑案件,基本上是在三个月内结案,案均复核时间60多天。从复核结果来看,核准率逐步有所提高,说明随着死刑标准和尺度的进一步统一,报核案件质量在稳步上升。总体上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运行是平稳的。

《瞭望》: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前后有哪些变化?

姜兴长: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可以说在办案质量上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同时也注重了办案效率,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今年以来的情况看,以下一些变化是明显的:

第一,死刑案件的数量继续明显下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十几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案件数量持续保持下降的趋势。去年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出现这一状况,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同时也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毛泽东同志很早以前提出的“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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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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