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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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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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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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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 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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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全面阅卷 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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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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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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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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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本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 这样的局面,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发生改变。12月24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号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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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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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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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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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中国刑诉法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近日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采访。陈光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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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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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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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1998年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也规定得不够具体,特别是考虑到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事关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规定了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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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进行了如下细化: 1.细化了情况调查制度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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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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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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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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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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