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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258

网友提问: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朝阳律师解答: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侦查人员的签字可证实)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连续传唤14-17个小时左右,于早晨5点左右传唤至晚上十点左右取保候审),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张xx于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进了医院,住院长达20天)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实是在2000年的夏天(6月份),而经本辩护人向李xx的邻居及李x荣调查了解,均证实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米应是11400元(经辩护人计算,按15米计算宅基款应是10580元,也不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在2003年9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询问时,明确说:"李桂x、李x英通过贾xx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实,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x华又喊了张x英,根本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没人往张英家的桌子上放钱),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候,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样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xx说的极其一致。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我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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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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