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文书 > 辩护书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4-01-09 浏览次数:354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黄高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有关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6 月 23 日上午9

时 30 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十五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281,699,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85 %。与会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五项议案即《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监事会提出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书面记名方式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鲁鸿x

中国·郑州                 经办律师:黄高x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起诉书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