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监督法 > 行政监察 > 行政监察主体 > 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法院判案归责的唯一依据吗?
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法院判案归责的唯一依据吗?
发表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117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法院判案归责的唯一依据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监察主体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