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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92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下列行为造成人身权侵害的给予赔偿。

(1)错误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适用刑事拘留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形。注意,错误拘留给予赔偿实行违法的归责原则。

(2)错误逮捕。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对于错捕,并不是实行违法原则,而是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对无罪人加以逮捕,就构成错捕。

(3)错误判决,原判刑期已经执行。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无罪错判的条件是判决已经生效,且已经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而刑罚已执行。对于判处管制、有期限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请参见《刑法》第17、18条的具体内容;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2)、(3)所指的情形是指在判决之前被羁押的不予赔偿,但对于起诉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则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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