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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主要证据不足
发表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417

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仅缺少个别枝节证据,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例如,某市卫生局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主要事实和情节。这一处罚决定即属事实不清。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或被告举不出证据。如某县物价局认定某供销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价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关擅自提价的任何证据。③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即将非责任主体认定为责任主体,未将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主体缺少有关证据加以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g公司的倒卖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的行为,认定为k公司的行为。④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如卫生防疫站将非食品经营者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又如公安机关将未成人认定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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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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