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案范围 > 行政不作为 > 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
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193

「内容提要」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协调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构想,并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和设计。

「摘 要 题」问题研讨

「英文摘要」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 and the logic demand for its coordination with the civilas well as criminal proceedings,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proposes ageneral framework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covering preparations before trial,in court,summary procedure;medit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关 键 词」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和解程序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preparation procedure before trial/in-court procedure/summary procedure/meditation procedure/reconciliation procedure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13年了。这期间,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程序亦应进行相应的改革,特别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条文较少,程序简单,甚至未予规定而直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状况,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限于篇幅,笔者仅就建立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所谓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

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保障诉讼公正。自行政诉讼建立以来,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前准备活动和庭审活动均由同一法官进行。如果法官在庭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则很容易产生预断,先入为主,并导致庭审走过场,从而影响诉讼公正。而如果庭前准备程

序(包括庭前调查取证)由非庭审法官进行,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进而保障诉讼公正。而且,在庭前准备阶段,由当事人明确双方争点,收集和提供证据,并决定审理对象,而法官则处于中立地位,这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其次,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这样将会使案件得到及时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选择诉讼外的方法如和解等解决,从而节省法院和当事人开庭审理的耗费;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争议的焦点明确,证据准备充分,且不能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因此法庭审判能够迅速、高效进行,从而也减少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投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不作为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