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程序 > 行政诉讼判决 > 卫生院,B门诊,谁是行政违法主体?
卫生院,B门诊,谁是行政违法主体?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81

■案情回放:2003年10月29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a县某卫生院所设的b门诊部检查时发现,b门诊部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违法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50支。经查,b门诊部系个人出资,挂靠于a县某卫生院,独立核算,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卫生院名义对外经营。在进行处罚时,当地药监部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卫生院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观点一: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确定行政违法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主体违法的构成要件:一是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按照法律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二是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在本案中,b门诊部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b门诊是经过卫生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当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应由其承担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是“谁违法谁承担”、“行政责任不搞株连”。其挂靠卫生院,以卫生院的名义对外经营,凭此只能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b门诊部应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至于卫生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应向卫生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建议卫生部门吊销b门诊部、卫生院两个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腾华

观点二:b门诊部属于“其他组织”,不是行政违法主体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b门诊部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将其作为被处罚的主体。

   理由是:一、b门诊部完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医院、卫生院设立的门诊部、分院、分诊部,必须单独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b门诊部自领取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便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卫生院,B门诊,谁是行政违法主体?”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行政起诉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