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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团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尘埃落定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477

今天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就此尘埃落定。

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修建百花水电站形成的人工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当年11月14日与李万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但十几年过去了,冷饮厅加工项目一直未完工,国土资源局也一直未履行职责按时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今年5月,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接到清镇市有关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调查组实地调查,在查证属实后于7月8日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律师函10日内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或其他附属物,并消除该建筑对百花湖风景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该局仍未履行职责。

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土地合同中出让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附属建筑。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表被告方出庭应诉,因为在开庭前国土资源局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

原告:本案显示社团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负责此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诉讼部部长马勇,他表示:国土资源局能够更正错误,消除影响,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我们当庭提出撤诉。他同时认为,此案意义重大:其一,此次清镇法院率先将社团纳入扩大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做法,创造了中国社团行政公益诉讼的先河;其二,环境保护需要人人参与、全民监督,本案提供了一种示范;其三,通过本案,社团不仅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也对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监督。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显示了社团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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