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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457

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椒江区文体局,要求责令娱乐公司搬迁,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严某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提高,尤其是部分富有正义感的公民,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公共利益时,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作斗争,以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类诉讼因其具有纠正公共性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等特性,而被冠以行政公益诉讼之名。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己势在必行,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仅以上述案例为证,对于这样以实际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我们应为之叫好,然而对于诉讼的结果却不得不感到一丝遗憾,该案例最终以法院认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诉讼。究其原因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未能履行或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其行为无疑是可“责难”的,但法院的做法也无可厚非,因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行政机关的这种违法或不作为可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当事人与之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法院否定原告资格在形式上完全合法。殊不知法院这种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的认识,却在实质上忽略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很显然,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理论已经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纵观世界各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公益诉讼实质上就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越发畅通的产物。

一、对域外制度的考证。

在西方国家,其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比较成熟,我国要在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应当寻求其成功和值得借鉴之处,以促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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