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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环境公益诉讼弥补执法不足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345

如果说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开创性的破冰意义,那么,此宗案例无论是在公益诉讼的司法探索,还是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都有着更深刻的实践意义。

如在环保局已经对污染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后,企业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和环保局中谁是更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保部门在此类诉讼中又该承担哪些职责?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环境法律的威慑作用,让违法排污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是各地各级环保部门的共识。但怎么开创性地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怎么加强与公、检、法的合作,则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实践。

番禺市环保局在本案中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基本明确了环保部门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具体职责,对我们有颇多启发。番禺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鉴。

近日,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某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对番禺某染整厂偷排污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进入庭审阶段。

根据庭审并结合证据,合议庭认定,番禺某染整厂先后5次共偷排了55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污水严重超标,严重污染排水口附近河道地表水和周围环境生态。为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工厂必须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万元;赔偿款项由检察院受偿后上交国库,用于公益环境治理。

这是广东省第二宗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相比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此案在借鉴的同时,是否有更多的突破?面对记者的疑问,番禺区环保局监督科科长罗安民娓娓道来案件的始末和其中的探索与思考。

试验

行政处罚+民事诉讼

惩治力度大

2008年7月13日16时许,番禺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大量红色废水。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河涌存在宽约9米、水深1.5米的红色废水带,水带长度约为100米。经过对这一区域内工厂逐一进行排查,发现污染源为某皮革染整厂。后来的调查证实,自2008年1月起,此厂共5次将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虾导涌,偷排污水总量达55吨。

记者近日来到这家工厂所在的工业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工厂所在工业区的纳污水体为番禺沙湾水道下游。此厂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会直接加重虾导涌的污染,并进一步影响沙湾水道下游。而监测结果和量化分析报告亦表明,此厂违法排污和环境损害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罗安民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往通常是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这家工厂超标排放的行为,在去年11月,番禺区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了1210.5元的罚款,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同时责令立即恢复废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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