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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案件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37

案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外延寿村农民对政府征用他们的土地给予其补偿的标准过低(政府规定每亩补偿9,000元,他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亩补偿费应为30,000元以上)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市政府不予理会。之后,农民们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市政府正式申请复议,市政府告知农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外延寿村农民们土地征用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故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其批准行为属“内部行为”而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是:“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复议不被受理,农民们怎么办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农民们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请求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于是,农民们同时“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撤销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和责令福建省政府受理;另一方面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两条腿走路”没有一条走通了:国务院法制办那边一直没有回复;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则拒绝受理,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法院不作为,农民们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受诉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移交或指定下级法院受理,也可自行审理。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拒绝受理;最后,农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则建议农民们去信访。于是农民们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接待了他们,介绍他们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谈处理”。就这样,农民们折腾了近两年,吃了多少苦不说,但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的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还有问题,还有缺陷,还不“灵”。

案例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于1995年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一经营性公墓:“灵泉福园公墓”。1997年其与北京市天宝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天宝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北京市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新的合作公司更名为“三河灵泉灵塔公墓” (三河市民政局原局长孟宪华自1999年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公墓自1997年至2001年9月,以炒卖方式销售骨灰格位45,000个,收款2.1亿元,购买者约11,000人。公墓出售骨灰格位时,曾向购买者承诺,购买者可随时退回格位,公墓可以以远高出原购进价(且每年递增)的价格回收。但是,此后公墓根本不履行承诺,拒绝高价收回和退款(所收款项一部分被原合作公司天宝福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携出国外,一部分去向不明)。购买者发觉上当后,自2001年开始群体上访:先是民政部,后是国家信访局,再后是“京冀联合工作组”,所有这些部门均未能找到解决上访群众问题的方案。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介入,2003年6月,国务院秘书局召集协调会,要求三河公墓还款。三河公墓终于制定出还款方案,承诺对购买4个格位以上者分三年还清其购买款:第一年还35%;第二年还35%;第三年全部还清。但此方案不为大多数上访群众接受,他们开始抗议、示威,甚至变相游行。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2004年5月,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会上,大家方认识到上访群众的问题不能只依靠上访和政府协调解决,还应该通过法治途径为群众提供救济。于是,政府部门开始从第一线退下来,转而鼓励群众依法诉讼。但现在诉讼能解决问题吗?是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途径,或者是三管齐下?如走行政诉讼的途径,是以主管的民政机关、或是负有领导监督之责的政府、还是以违法批准销售的物价机关为被告,或者是将所有对之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目前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正在对此进行论证。此案自2001年开始群众上访到现在,将近4 个年头,这么长时间问题得不到解决。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我们的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肯定存在问题,肯定有缺陷,肯定有不“灵”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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