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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
发表时间:2011-10-18 浏览次数:48

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得到了群众的真心拥护。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解放军,历来把参军服役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少数人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拒绝或者逃避应征,不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对这种行为给予一定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适龄青年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肩负起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安全和统一的神圣使命,为祖国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奉献自己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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