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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依法而行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45

  [案例]孔某是某县原二轻局审计监察室副主任,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在199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未将这一结果通知孔某。2000年,孔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没能正常晋档,经询问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因二轻局已被撤销,孔某直接向县人事局仲裁办提出申诉。仲裁办受理该案后,即责成二轻局原负责人召集1997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及部分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组成临时述辩小组。该小组述称,1997年度,部分群众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响极坏,加之该同志在1996年度表现很差。所以,40%%的群众投了他不称职票,经考核小组讨论,评定为不称职。考核结束后,怕影响孔某治疗,故没有通知其考核结果。最后,仲裁办作出裁决:1、撤销二轻局的决定;2、孔某不参加1997年度的考核;3、对现已经分流的原负责考核的相关人员作通报批评的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二轻局将孔某列入1997年度的考核对象,违背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不通知本人,剥夺了被考核人的申诉权;将1996年的工作表现作为1997年的考核依据,更是有违常理。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严格了考核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考核中的主观臆断、有法不依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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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考核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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