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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二、个人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共同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定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金陵晚报2011年4月26日c8版报道】多年前,李女士(化姓)和爱人向朋友陈先生(化姓)借出了20多万元钱。今年4月正是到期还款日,可陈先生却突然因身体不适去世了。李女士担心,借出的欠款,还能收得回来吗? 李女士告诉记者,陈先生是他们夫妇俩多年的老朋友。从2006年开始,陈先生打算做生意,陆续向李女士借了不少钱,已经累积借过20多万元了。 今年4月,是到期还款的日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物 1.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物质基础。 2.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保障。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 二、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效力确认 夫妻间借贷关系应否认定为有效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
咨询律师: 胡骅
[个人债务] 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诉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法院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具体来说
咨询律师: 胡骅
谁借钱谁还债,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 张某借了钱,法院却判银行还债。 究其实质,是拿公家的钱补了个人的窟窿。 行长借钱,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 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
咨询律师: 胡骅
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同的法律特征,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 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间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 对较为特殊的主体之间。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个人债务: 对债权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是公积金贷款。由于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个人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而本次调息没有下调三个月个人定期存款利率,根据有关的文件规定,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1—5年的,为4.68%;贷款期限6—10年的,为5.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是商业贷款。1998年12月7日起银行个人存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自营贷款利率已经相应做出了调整。具体下调情况如下: (1)贷款期限为1年的,由6.57%下调到6.12%; (2)贷款期限为2—3年的,由6.93%下调到6.39%; (3)贷款期限为3—5年的,由7.11%下调到6.66%; (4)贷款期限为6—10年的,由7.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朋友间借款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是对那些不守信誉,借款不还的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你的权利了。    一般来讲,就债务案件向法院起诉时,当只起诉借款人就可以了。但是,律师在此提醒你:起诉借款人时不要遗漏了其配偶,将借款人和其配偶一并列为被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方利益的;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针对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借贷行为,大家越来越认识到应留下借据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办理好这一手续,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伤及到双方合作关系、亲情友情,甚至出借人合法的财产权? 在此,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现行的科技发展情况,对出借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用来书写借据的纸张应保持完整,也是就说所用的纸张应是未经任何裁剪过的。 第二,注意核对借据上的欠款人的名字是否为当事人身份证上的正式用名。虽然企业间的借款行为违反现行金融法规,但企业借给其它企业的款项仍受法律保护,出借企业也应注意核实对方的公章是否真实。 第三,借入方归还部分借款,重新书写借据时,不要用“还欠款”这类多义词,以免发生歧义,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还欠款”可以理解为“归还欠款”,也可理解为“还有欠款未还”。 第四,尽量使用出借方的提供的笔或印油来书写借据或在借据上盖章。就本律师所知,由于科技的发展,目前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笔。用这种笔书写的文字,会在几天后自然消失,只要稍加改进,这种技术完全可以用在盖章用的印油上。一旦借据上的内容消失,借据也就不在有任何证据价值,给借入方否认双方的借款事实留下了机会。 以上四点建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
咨询律师: 刘波

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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