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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对借款用途的知悉权应包括新贷用于偿还旧贷
发表时间:2015-10-16 浏览次数:333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应视为保证人同意以新贷偿还旧贷。

标签:保证担保—以贷还贷—借款用途 转自天同码

案情简介:2003年,煤业公司为散热器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3300万元担保,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煤业公司以借新还旧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依《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即使散热器公司将借款用于还旧,亦不能以此作为免除煤业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案涉款项虽用于偿还旧贷,但不能改变借贷事实发生时间属于前述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的事实,故煤业公司应在3300万元限度内对散热器公司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偿还旧贷,亦不能以此借款用途改变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煤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203/51:199);另见《借款人以新还旧,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高平市赵庄煤矿、山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小洁,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201/3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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