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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遇到债务纠纷怎么办
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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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16、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17、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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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二、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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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诉讼常见的问题
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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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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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电话录音已经成为法庭上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电话录音若要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交付(费用通常按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通过法院判决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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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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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不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不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得出公证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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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故而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对外的债务由哪一方来偿还,该约定本身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此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对于债权人而言并无约束力。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由某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的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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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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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而不是同一被执行人。但参与分配与财产保全的目的“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相矛盾,从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出发应当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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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胡某给付申请人李某19000元(其中8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邱某给付),余款李某同意放弃。现胡某就其垫付的11000元要求法院立案执行。 【分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可否在清偿债务后就本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立案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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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厉害关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刘小华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燕偿还刘强所欠之债务。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不一,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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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同一债务人往往不只一个债权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更为普遍。这就出现了债权大于被执行财产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平等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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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分歧】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必然导致从债务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廖某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胜诉权均已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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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诉讼中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尚未加入执行程序,故其不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就本案而言,李隆不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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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下午5时30分许,青西新区海南路499号附近发生一起宝马车被抢事件,事发时车主正在吃饭,一名男子上前抢走放在餐桌上的车钥匙,并扔给楼下三名同伙,三名同伙驾车离开,而男子被车主控制并移交警方。13日,记者从警方获悉,宝马车已被找回并交给车主,事件双方疑有债务纠纷。 “刚才我和家人正在吃饭,有个人过来抢走了我的车钥匙,把车给开走了。我们抓到了一个抢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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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乔某凭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了自己转款30万元至徐某账户,但是其还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乔某无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条或者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乔某败诉是合理的。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比较相熟的生意伙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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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和生产,否则,该笔借款不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而属于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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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可以持证据起诉维权。 法律知识小讲堂:如何“追讨欠款”诉讼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债权人忙于讨债的同时,律师借此提醒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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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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