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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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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对申请人提出企业破产的理由,应通知债务人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书面详细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 债权的真实性; 二、 债权在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 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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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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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景某以撤销权提起诉讼,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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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儿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白先生是否存有恶意,油漆厂家都有权申请撤销该行为,油漆厂家对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完全合法。由于白先生除了一套房产外再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因此白先生将房产转移到女儿名下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油漆厂家的债权无法实现,26万再也无处追回,使油漆厂家蒙受损失。因此,油漆厂可以起诉,申请撤销白先生转让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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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就一方婚后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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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吗? 这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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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否继续享有该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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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 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执行不能。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定的赠与合同。9月27日,南京市 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杨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到杨某的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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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以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根据刑法规定,出售与购买假币数额较大的均构成犯罪,二 者是相互依存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向犯,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谋而成立犯罪,但因行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本人行为负 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联络,并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以假币抵充债权债务的行为等同于买卖假币。本案中,田某向张某追讨欠款,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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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的哪些债务应当由子女偿还 “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流行多年且一直有争议的老话题,父母的债务是否一定要子女偿还这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有关。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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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内容:李先生29岁,爱人26岁,打算今年要小孩。现金规划:小李家中人员较多,所以家中应保留1.5万元资金作为家庭应急备用金,按1:1比例分配为活期和货币市场基金。保险规划:小李的经济收入一般,应考虑家庭的综合保障。 李先生29岁,爱人26岁,打算今年要小孩。小李平均每月工资收入4800左右,年终有2000元的补贴,公司有给入养老保险,医疗个人交纳, 没有买其它类型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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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初,小王和妻子小郑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半年前,小郑做生意需要一笔钱,小王为了支持她,就向朋友借了2万元。小郑当时给小王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欠小王2万元,3个月后偿还。请问,离婚后,小王能找前妻小郑归还借款吗? 本案中,小王与小郑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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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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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可以抵消吗?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消,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抵消的除外。当时人主张抵消的应该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附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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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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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债务人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请求。但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如果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另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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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货款10万元,丙又欠甲货款8万元,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因此甲无力清偿乙的货款。此时,乙可依据代位权替甲行使对丙的债权,敦促丙履行对甲的债务。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合同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专设的两项合同保全制度,前者主要针对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本来有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财产,但其以低价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丧失实现的财产;后者主要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但是他不行使其债权,致使他应得的财产而未得,从而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l)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享有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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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l)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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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则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补充内容: (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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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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