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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诉讼程序中债务人死亡案件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如何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方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 关键词:遗产、继承、债务清偿、处理 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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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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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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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人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应当是司法中予以重视的课题。 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所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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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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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或多或少要留下遗产:一是财产,二是财产权(债权);同时遗留下债务: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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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诉讼程序中债务人死亡案件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如何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方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 关键词:遗产、继承、债务清偿、处理 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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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债务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现笔者就此类案件碰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方法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的案件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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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齐某也于2004年6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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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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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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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债务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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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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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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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人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应当是司法中予以重视的课题。    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所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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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王xx。 被告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张x。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一、案情 刘xx、张xx系夫妻关系,张x、张xx系刘xx、张xx子女,王xx系张xx母亲。1999年7月15日,张xx驾驶收割机自东向西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耿庄桥西5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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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不料在借款后借款人因病去世,原告为追回借款与借款人之妻发生纠纷,将借款人之妻告上法庭。11月25日下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张锦春因资金困难,六次共向原告丁佛寿借款人民币11.5万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丁佛寿与张锦春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确定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2008年4月张锦春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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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什么是债务人
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 二、债务人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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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什么是按份债务人
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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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什么是票据主债务人
票据主债务人[r r-incipai oebtor] 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secondary debtorr]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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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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