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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多数债务人
“多数债权人”的对称。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二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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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次债务人的概述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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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 从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只提到了:(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很明显这里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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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通过法院处理的债权债务问题,债权人取得胜数,在还款期内债务人因病死亡,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成个月啦,没有任何信息,法院执行司不作为,请问债权人怎么办才能取回剩余的欠款?(债务人有丈夫及子女有房屋及教练车) 最佳答案 可以向配偶和继承人追讨。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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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方面的: 一是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但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是终结诉讼还是继续进行审理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时应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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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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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被告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原告的债务已经到期, 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 最后,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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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李某的妻子应该怎么办? 法博士的话:这里涉及的是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如何履行的问题。死者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对死者的遗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债务,遗产还债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可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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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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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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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和债务清偿概述 债务人死亡后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既便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遗产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无多大意义。但债权人是多人而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按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先后顺序是必要的。债务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是个总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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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曾明亮遇车祸死亡,其遗产分别由妻子张会英和儿子曾建继承。徐胜飞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讨欠款,二被告都以债务人已死拒不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在继承范围内有偿还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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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是破产程序的基础,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立即就涉及到何为债务人财产问题,相应地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追索、管理、评估、变价、分配等环节。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回收多少债权,尽量减少损失。 债务人财产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债权人权限的边界。由此,许多欺诈性破产即因为债务人财产界定不清、保护不当而产生。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破产管理人就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其拥有特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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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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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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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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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新亮点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与《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大基石,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国《合同法》从1999年公布施行已过去 10年了,其间,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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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目前法律尚无此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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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汇票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债务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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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其无需向宋某偿付此2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移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司某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但其并未通知安某,而是由宋某电话通知安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转移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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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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