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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 (3)新技术前景预测 (4)替代技术的预测; (5)专利动向;     (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标准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量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擅自离职,加入了陈某与周某的公司。此后,他们订制了与原公司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原告公司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多家公司,非 法获利17万余元,同期给原告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权利人是否对涉案工艺技术信息采取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司法机关审查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 【分析意见】 商业秘密案件中 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谓“公开渠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 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 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  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那么,对侵犯商业 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 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咨询律师: 胡骅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一)民事救济途径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 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取补求措施,,当事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商业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及其侵权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还是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
咨询律师: 胡骅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 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即个人或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笔者认为,在对该罪的 追诉上存在一些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胡骅
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知识产权解释] 证物技术鉴定的使用
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证物技术鉴定,只有县级公安部门的初步检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函》(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先后送来一些案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知识产权解释] 视听资料的高技术性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较之其它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具有高技术性。其高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计算机存储的资料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是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存贮器内的档案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问:1999年9月,李某中专毕业后被某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自1999年9月7日至2004年9月7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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