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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网民所熟知的网易搜索引擎logo“搜索的眼睛”惹上官司。  昨天,在二中院法庭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说,2003年8月,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曾就网易搜索栏目改版一事,委托他们公司设计、制作纸介质推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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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宣布计划将世界图书馆数字化。  但是,由于美国出版协会和作家协会对google侵犯版权一事提起上诉,使得google在建立虚拟图书馆一事上受到了严格的审查。  对此,google表示,根据著作权法案其有权利扫描书籍用于正当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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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博客著作权纠纷案
引人注目的全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女博客秦涛状告搜狐网侵犯著作权案,刚刚确立了开庭日期,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将在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上海 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新浪科技知名女博客秦涛,向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侵犯著作权,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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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之法律意义 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1]适值电影甫经问世,[2]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3]此后,美国著作权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案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权对象。[4]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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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冲突。就像电视剧《鹿鼎记》,后面署名为“联合摄制”的有四、五十家电视台,这是因为发行的需要,就搞了一个“联合摄制”,实际上这些单位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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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文字作品著作权协议
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文字作品提交合同》,乙方希望甲方能够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予以有效保护;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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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时,就产生了本文所要规制的“一女多嫁”问题。 其次,著作权的客体与传统的“物”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无存在的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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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案
10月31日,我国第一起因电子商务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在京审结案件的原告是北京万家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易华佳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被告均是经营建筑装修电子商务的网站.原告的网站名称为万家网(http://www.wjw.com.cn),被告的网站名称为e家家居(http: //www.ejia.com).2000年3月15日,原告的网站正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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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在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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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 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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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侵权认定程序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步骤,象美国采取两步专利侵权认定法。〔8〕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 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阿尔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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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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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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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一、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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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崖天书》中引用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与两原告论文中的双钩图一致。被告《红崖天书》关于“天书”的破译释文与原告《红崖天书考释》相比较,没有明显的抄袭痕迹。原告认为被告林国恩使用原告绘制的瞿鸿锡摹本的双钩图,并引用原告破译的“天书”释文,构成了抄袭和剽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书籍,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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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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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涉及的作品是法人,不是龚某某个人。正和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龚某某之间无任何关系。位于宜昌市城区胜利四路的广告图像是我公司人员拍摄的,龚某某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龚某某向我公司道歉,并驳回龚某某的诉请。 审判 伍家岗区法院审理认为,龚某某是涉案摄影作品的摄影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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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诞生成为各国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很好地鼓动了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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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伯尔尼公约第一条中,以作者对其文字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则也以上述为概念。[1]正因为著作权的概念高度简化,造成现实中对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独创性、整体性认定的不同,以至于案件的审判多有异议。 二、问题的提出 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由季康与公仆合作创作的庆祝建国十周年献礼作品,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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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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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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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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