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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列举性地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学者对此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主要为过错原则(注:蒋志培:《论我国著作权侵权原则》,《著作权》1997年第3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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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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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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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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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了原告方平的部分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因出版社事先没有得到作者授权,而在出版物中使用其作品从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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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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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院判令b公司侵犯该厂著作权并赔偿340万元(17部影片每部20万元)及律师费61.2万元(赔偿费的18%);因不知a厂已起诉,b公司12月底亦向该法院提起请求确认a厂解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待利益合计近100万元及确认重复授权2部电影许可使用行为无效和4部电影质量违约的诉讼。 笔者认为,a、b之间纠纷实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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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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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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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上传该电视剧是一种介绍、评论作品的行为,其上传这部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而其网吧是免费提供该服务,没有任何盈利,也未造成对原告的损失,因此不构成侵权。 [评析]: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否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不影响作者享有该项权利。福清融成战神网吧上传电视剧显然是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来网吧上网,并从中获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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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什么是版权
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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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版权介绍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 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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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人的不同含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该人身权的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者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是完全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转让后,权利的承受人即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主体,通常也称其为著作权人。作者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转让他人的,他人即是享有部分财产权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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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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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署名权 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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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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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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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 六、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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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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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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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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