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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手房合同文本 2005-3-24 房 屋 买 卖 居 间 合 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范文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怎么写?下面是律咖网提供的范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纠纷浅析
律咖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解读,希望这些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并不知道丙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电话是虚假的,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乙不需要赔偿甲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是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乙和甲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乙不是居间人,而是受托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所谓“居间活动的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居间人从事居间行为一般都要支出一定费用,这类费用通常都包括在居间人收取的佣金中。合同法对“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的规定,与委托合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都由委托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居间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报酬;二是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有关居间合同的两个重要问题。那么,居间人在何种情形下享有报酬请求权?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未成立时,居间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而居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于何种场合呢?本文将在以下内容中进行深入讨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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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条件,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刘嘉向食品公司报告了订约机会,即履行了其与食品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应负担的义务,且其并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故不应该对食品公司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公司只能根据其与董海签定的运输合同,要求董海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 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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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孙某因居间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9-41号。 上诉人孙阿义因居间合同赔偿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合初字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路斌系沈阳市皇姑区合发房产中介事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路雅琴系该中介所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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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
本章共四条,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和居间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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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彭某经营虎林市通顺配货站,被告吕某经营虎林市四方配货站。2005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二被告联系司机赵某为其配货,将28吨红小豆运往山东聊城。原、被告及赵某三方通过电话协商运费为每吨390元。二被告提供格式合同,赵某与二被告签订了“通顺货物运输协议书”1份,约定货物名称为红小豆,卸货地址山东聊城,运费每吨390元,货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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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丁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沪、徐惠珠、丁加元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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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张某向曹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元。 2005年6月12日,张某与中介所曹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要求曹某协助张某购房,如获成功即支付中介费1000元。后曹某向张某报告了顾某有意卖房的信息并陪同张某前往顾某处考察房屋。顾、张于当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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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为________室________厅________卫□;平房为_____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楼层:________□;朝向: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____元□;大致租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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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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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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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样本] 商务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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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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