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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黄湖投毒上诉案
人黄湖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对毒物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湖亦供述在案,足资认定。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湖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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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慧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韬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国慧及其辩护人张勤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2月3日19时30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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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刑一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桂彬,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宏伟村农民,住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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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北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赞,男,1978年4月9日出生,回族,河北省迁安市人,中技文化,唐钢设备机动处加工分厂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健康楼12楼2门401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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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卢敬飞,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3111221,特别授权。 原告谢名香诉被告谢小燕、谢敏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兴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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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 (2003)漳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盛,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家住云霄县云陵镇三房里133号之二。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留置审查,200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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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为她做无罪辩护。请法庭在审理中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我仔细研读了××人民检察院“××刑诉[2006]××号起诉书”,会见了被告,听取了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人民检察院“××刑诉[2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ד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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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初,被告人王水、陈请、陈陈、陈石、陈明、陈一军、陈方等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等地,相互纠合,飞车抢夺作案8次(其中1次为犯罪预备),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水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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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夫,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10041982072558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青龙东路1区74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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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相互联系,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二是要讲究法理的规范性。法理分析的语言应当准确、简洁、严谨、朴实,应当做到语法正确,结构严谨,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冗长,华而不实。[3] 三、加强释法说理的三个效用 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必须强化释法说理,重点是“三理”:事理、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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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水、谭科、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罗恒聪的陈述、同伙宋万勋的供述、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起赃经过、清点笔录、调取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水、谭科、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水、谭科、陈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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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房和原审被告人吴琼、庞超、刘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共同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的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光缆线,造成 10000 余用户通讯中断达 3 小时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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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5、V10号,由被告人陈建、果小爬窗入室打开房门,四人将屋内36组(644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郭定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分二次将所盗暖气片销赃,得款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25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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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强、万海、周升在得知同案人李冰的女朋友被被害人骚扰时,在李的授意下将被害人挟持至出租车上带至广利港,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持续不间断的非法剥夺状态,当行至广利港停车后,被害人趁机逃离,跑入芦苇丛中至不慎溺水死亡,此过程中,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应当预见被害人入芦苇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采取了轻信放任的态度,虽在该过程中,几人曾寻找过被害人,但各被告人没有采取更有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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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襄城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新,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一起考”网站负责人,住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47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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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光华、周新华、肖兵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吉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光华、周新华、肖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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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11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五河县城关镇南园路15-18号。2002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五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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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⒈ ⒉ ⒊ 事 实 与 理 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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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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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注:1、本上诉状供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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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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