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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 ,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XX市XX区XX乡XX758号。 被申请人:XX市规划委员会 法人代表人:黄艳 职务:主任 地址:XX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联系电话:XX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的2009规(朝)意选字0010号《规划意见书(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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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行政诉状-违法拆除房屋
被告XX市XX府区人民政府和XX府区XX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XX市XX府区人民政府和XX府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请求依法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6年,XX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将建材北路以南小三角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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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等七人与被申请人北京XXX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杨丽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由被申请人做出《关于泗洪资产审核的报告》(补充证据一),该报告确定的数额与《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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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志清,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X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美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5年3月1 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蒙志清,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关于XX公司应否退还沈XX股权认购款XXX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沈XX要求解除涉案《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股权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谈的理由不成立,加之XX公司转让给沈XX的是股权,并非土地,沈XX受让股权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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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给予书面答复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办理自行赎楼手续,被告于12月16日签收该函,但至今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银行监管的首期款114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76.4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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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鑫、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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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指派冯轲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检方介入前,向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向公司领导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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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
珠X法民一初字第799号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原告诉称,2013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大写:伍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自被告收到款项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借款利息。2013年,原告向被告给付了5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40000元,现金给付了100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如原告所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利息,现暂计至2013年9月5日,利息为1108.3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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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合同约定的365个工作日。原告抗辩认为逾期办证是因业主没有按时前来收楼导致的,不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抗辩未按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未赞成业主的实际损失,因此不予支持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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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被告缺席法院判决离婚
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 原告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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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续签了该份协议,原告依约交纳了租金,被告也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由此可见,这两份土地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另,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向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土地期间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测量的结果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的土地上确实有原告的临时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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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吕某合同转让款十一万元及利息三千六百三十元;二、万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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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玲与铭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黄某玲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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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控辩双方提出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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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虽然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却是很低的,且近年有愈低的趋势。本案是一起成功获得改判的案例。无罪上诉,二审虽仍判有罪,但将一审五年改为两年有期徒刑。留有遗憾,但仅此部分成功,得来也殊为不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本人一直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被告人的哥哥在一审判决后找到我,寄希望于我,盼能够扭转乾坤。接受委托后,先会见了被告人,帮其撰写了上诉状。二审法院立案后,查阅复制了案卷,才对案子的结果有了初步信心。经过努力,历三次开庭,终获改判。其间辛苦,一言难尽。以下是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家属及陈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上诉人陈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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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父亲,他父亲说除了和他打过架,还没有伤害过社会上的人;第二,本次伤害事件,我认为错完全在对方。是对方作为本地人欺负来自外地的被告人一家,导致被告人精神受刺激,并引发了伤害事件。 另外,在这种伤害案件中,总有两方当事人,两方当事人向警方所做的陈述是不一样的,显然至少是占理的一方说的是事实,而不占理的另一方则说的不是事实。那么,如何从人数众多的供述中,分辨出谁在说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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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赌博案判多久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雷某良 、 雷某东 犯赌博罪,于 201 3 年 3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雷某良 及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 雷某东 及辩护人黄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 1 2 年 1 2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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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股权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男,汉族,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X号X栋X房。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派出所五一东村社区责任区X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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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股权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男,汉族,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X号X栋X房。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派出所五一东村社区责任区X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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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就原告李某海诉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曾在我开设的企业某生厂工作、并在工作期间受伤不是事实,其主张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其提交的证据也互相矛盾。 1、经查询我开办企业员工档案,无李某海的任何在职纪录,经向我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员工了解,均表示无“李某海”其人我曾开办企业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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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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