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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 电话: 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担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或强制医疗案件诉讼代理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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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郭某交通肇事案
关于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审理报告 (200X)XX刑初字第00XXX号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X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X,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XX区丰联菜芽加工厂销售员,住XX区南阳路24-2号楼2单元402号,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刘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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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芦xx王xx交通肇事案
关于被告人芦XX、王XX交通肇事一案的审理报告 (200X)XX刑初字第00136号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X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退休工人,住XX区中和路9号楼5单元601号,系本案被害人马XX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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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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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传博、李旭聚众斗殴、李旭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抚中刑一终字第00006号 【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传博,男,1992年3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月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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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何茂景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63号 【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政,自由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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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三名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高刑终字第1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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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诈骗罪上诉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经过会见上诉人及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领取虚构土地的补偿费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诈骗中铁二十三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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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53号 原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孙丹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江,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丹毅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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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诉讼请求: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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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概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募集。基金主要用于“被告四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国SIHL责任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按照募资说明书介绍,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一年后即可以选择退出基金,并要求兑付本金和收益,预期收益率为11-15%/年。金兰项目100%的股权质押,基金管理公司出50%劣后资金,由金兰公司股东即被告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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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书
原告苟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富锦嘉园 被告毛某某,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秦李庄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 第三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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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168号xx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唐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xx085 申请人因xxxx起重机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xx法民初字第01939号],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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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马某贩卖毒品脱逃一案
马某贩卖毒品、脱逃一案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的委托,在详细查阅本案案件及多次会见被告人马某后提出以下辩护思路请同仁多多指正。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存在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 据被告人马某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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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罪最低刑判处
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追缴毒品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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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不起诉的毒品案件
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诉法》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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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等人的笔录相互印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阿冰与本案被告人阿援、阿萍一样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特勤。 《刑诉法》第108条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明确规定案件来源分别是:报案、举报、控告、自首及移送管辖。本案立案受理登记表中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没有具体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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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马某广,男, 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桃洪镇,电话: 被申诉人:马某奇,男,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北山镇 申诉请求 一,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量刑畸轻,申诉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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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 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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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辩护人。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持异议。 二、关于本案刑罚方面的处理,本辩护人认为,法院应终止该案审理,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具体阐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并且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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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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