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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15

家庭为单位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为单位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审核:“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先负责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再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选房:

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回购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经适房销售价格和出租价格综合考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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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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