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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257

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有明确的规定:1、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可见,农村的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二者是不同的两种住房形式。用地性质不一样,适用的对象不一样,价格不一样,取得途径不一样等都有很大区别。

经济性适用住房依据的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

农村拆迁安置房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如有必要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但国家有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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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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