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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经适房买卖不合法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70

4年前,南京一名男子摇号得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由于经济贫困,就转手卖给了他的亲戚,而他的妻子毫不知情,后来两人离了婚。几年后该男子的前妻得到了这个消息,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就“便宜”了亲戚。她与前夫商议后将亲戚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子。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5月11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由于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买卖,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花15万“购回”这套房子。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由于当初经济困难而将经适房“倒卖”给亲戚朋友在南京并非个例。

[倒给亲戚]

转让亲戚埋下隐患

没过几天,张海就带着钱来找林森了。因为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是不允许买卖的。张海和林森商量了一下,决定房子主人的名字先写“林森”,钱由张海交付,先买下来,等以后可以买卖了再把名字改过来。反正都是亲戚,就签了协议。

就这样,张海花了11万元,买下了景明家园的这套房子。没过多久,他就请人进行了装修,共花了3.5万元。房子装修完了,张海的儿子也结了婚,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到了2004年3月26日,房子的产权证就到了林森的手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林森”。7月15日,林森把房产证交给了张海,张海也实现了自己的诺言,给了林森2万块钱,作为房子的转让费,林森写了一收条。

前妻得知卖房闹翻天

房子是转让出去了,但林森的日子依然不好过,老婆跟他感情日益恶化。2004年4月30日,林森和蔡美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除蔡美玲的物品外,如随身衣物和生活用品,其余的全部归林森和儿子所有。当时,蔡美玲不知道有经济适用房这事,林森在离婚时也没提起过,她也就同意了这个协议。

到了2005 年,蔡美玲忽然得到消息,她老公在离婚前曾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而且已经卖了。蔡美玲气得血往上涌,离婚了自己一无所有,没想到丈夫还有私房。于是,蔡美玲就找到了林森,“离婚前,我们有套经济适用房,那房子呢?”林森见她这么问,心里咯噔一下,连脸色都变了,他就知道事情再也瞒不得了,只好承认说:“当时是有,我已经卖出去了。”蔡美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有自己一份,林森不能不顾她的利益。林森也没办法了,毕竟她说得也有道理。只是麻烦的是,房产证已经给了张海,再要回来是不可能的,于是两人费了一番心思。

2006年4月,林森在蔡美玲的建议下,登报声明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丢失了,并且声明那份房产证作废。8月25日,蔡美玲向南京市房产局递交了申请,并领取了一份房产证。9月5日,林森同蔡美玲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那套房子转让给蔡美玲。就这样,最终蔡美玲在法律上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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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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