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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32

仲裁成为解决投资争议最常用而有效的手段。仲裁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有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议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有固定组织和仲裁规则,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一般倾向于利用常设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常设仲裁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在国际上较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也可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三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已为不少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所采用,有较大国际影响,但无仲裁机构。

投资争议仲裁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而开始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或事先在投资契约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选择并适用什么法律作为仲裁裁决的准据法。

通常有下列几种选择:

①国内法,包括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②国际法;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公允与善良原则。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契约中约定。如契约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契约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 ,或适用国际法。一般以适用东道国法律较为允当。仲裁裁定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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