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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的司法诉讼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51

包括国内司法诉讼和国际司法诉讼。当投资契约双方当事人未在契约中订明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但如以东道国政府为被告,就要引起国家主权的司法豁免问题。如果利用国际诉讼,因为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间的契约,不是国际协议,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在国际法院没有出诉权,只能通过其本国政府向东道国提出国际诉讼。这种情况,也只能以双方国家间有投资保证条约关系(见国际投资法),而东道国又违反义务者为限。例如国际法院在1929年“塞尔维亚国债案”及1954年“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都认为凡不是以国际法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调整两国政府间关系的国际协议,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契约,应适用国内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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