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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时规
发表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3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况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被忽略,职工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之一。为规范公积金缴存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时,原单位或管理人(清算组织)应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和移交。有挪用、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要在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方案中明确补偿或清偿主体。负责审批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方案的职能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处理工作纳入审批范畴,并从审批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要求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妥善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企业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按《条例》规定:单位合并、分离、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管理人(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并出示身份证明。

三、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应按《条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四、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优先偿还、清偿。

五、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我市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时,有关部门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联系,确保本通知有关内容落实到位。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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