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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15-06-27 浏览次数:235

一、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自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 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人以上股东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

3、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

4、注册金资金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最低限额3万以上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法定代表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计生证明

7、生产性企业到所在地镇政府签署不属于三合一厂房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但不得称“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其股份可按章程或决议进行转让。企业股东和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三、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计生证明

8、生产性企业到所在地镇政府签署不属于三合一厂房证明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推选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名册及身份或资格证明

4、企业章程

5、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其它应提交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章程修正案 六、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

1、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

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2、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

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七、依据

1、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低于1亿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收费,副本费10元;最高额4.4万,最低额50元。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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