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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508

一、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中会产生公司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债权人影响巨大,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公司合并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1.知情权的内容。债权人知情权包括了合并事实的告知和异议权的告知。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

2.知情权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

(二)异议权。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二、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公司在财产和法律人格上独立,原则上应以公司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借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要去股东偿还债务,那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股东未缴足出资。足额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相关问题的解答。公司合并除了对公司本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合并中首先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合并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继承;二是赋予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特定的权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不仅是公司,也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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