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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77

消合并会计报表是指为了综合反映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而编制的财务报表。这里的企业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它由母公司编制,主要服务于整个集团的股东。所以在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在我国采用母公司理论观,主要是为现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东服务的,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主要强调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和损益。少数股东损益是指子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损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在母公司未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时,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损失)多数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另外少数部分则是少数股东损益。我国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有关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大致体现在以下几点中。

1、第七条第1款规定: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计算确认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第十条“合并损益表”第五款中规定: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3、第十条第六款中规定: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以后的余额为净利润。上述第1点与第2点涉及的有关规定,从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来讲,是正确的,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应当分别由控股母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分享,所以说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根本用不着考虑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只是在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要求精确反映本年度实现的净利和各股东占有的份额。上述第3点涉及的规定,是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的,这里所说的“全部损益”应当是抵消了内部未实现利润后的损益,这里所说的“净利润”应当是集团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从集团公司的角度讲,是全部已实现损益。但是,这里所说的“少数股东损益”,是依据子公司未抵消内部未实现利润的净利润计算出来的,很显然存在矛盾。在以上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影响集团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关键就是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在合并报表中影响子公司“净利润”指标的就是集团内部交易,并且这种交易主要是逆销和平销会产生影响,而在顺销中产生未实现利润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不影响少数股东损益。我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内部交易逆销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何计算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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