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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仍要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190

公司合并后:仍要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某贸易公司为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2007年11月3日,与某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和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2008年3月1日,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85000元。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是拒绝清偿。网络公司无奈之下将贸易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承担合并前公司的债务,因此,贸易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科技公司合并解散前的一切债务,并判令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费85000元,诉讼费由贸易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之规定,贸易公司应当偿还合并前科技公司的债务。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

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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