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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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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80号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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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德国股份公司法
(1965年9月6日颁布,1993年7月22日最后修改) 第一编 股份公司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股份公司的性质] (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 第2条 [发起人数目] 一名或者数名以投资获得股票的人员参加确定公司合同(章程)。 第3条 [形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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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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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联邦德国股份制法
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债权人仅用公司的财产为公司的义务担保。 (2)股份公司具有一种分成股份的基本资金。 第2条 创办人数目 至少须有五位以投资换取股票的人士参加确定公司合同(章程)。 第3条 股份公司作为贸易公司 股份公司被视为是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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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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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经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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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上字(1997)70号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司[1997]040号)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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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 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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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由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1、职工自愿入股,并可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股金自定,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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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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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加剧,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提高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任务更加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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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近三年来发生的重大风险损失事件,从发生过程、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产生原因、事件的处理以及为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相关情况。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可以仅从分类和数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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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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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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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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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号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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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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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中央企业财务管理四大问题
个别企业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危机。部分企业从事股票、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亏损严重。部分企业不重视法律审核把关,造成重大法律纠纷。”李荣融说。 四是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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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也是认真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中央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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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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