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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科学分析、预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促进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伤亡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信息支持,是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统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中央企业的伤亡事故。 二、 明确统计范围,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凡是中央独资企业、中央控股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占股份在50%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以交通运输业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中央企业如何完善公司治理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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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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