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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ttp://hi.baidu.com/bjhy1 近一段时间,房价不断上涨,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推出了安居房和限价房,并规定了申购者须具备的条件。有些人具备这些条件,不打算买房,而有些人不具备这些条件,但却希望能够买房,于是,有人就想借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操作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借名购房 ,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房屋买卖的风险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ttp://hi.baidu.com/bjhy1 【问】甲购买了一套平房,购买时只签订了私人合同(有证人),合同约定有关过户手续、税费等由卖方承担。但甲交付全部房款后,卖方一直没有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请问房地产买卖应当如何办理有关手续?我们的买卖合同成立了吗?我应当怎么办? 【解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论买卖合同(四)
风险才发生转移; 四是送货上门(赴偿之债)时,需在买受人的住所或指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因此时承运人是出卖人本人或其占有辅助人; 五是买受人自提(往取之债)货物时,出卖人的住所或由其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于交付地交付完成后,风险转移; 六是路货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场合,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咨询律师: 刘波
    实践中有许多合同当事人因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会发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达不到合同订立时的目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出现合同违约情形,应当即早妥为解决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论买卖合同(二)
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附条件及附期限的买卖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咨询律师: 刘波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或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凭样品买卖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并且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宇样。如果当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提示了样品,都不为凭样品买卖。 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换言之,出卖人不能借口样品买卖,而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依据瑕疵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约定分几批支付价款,但至少应分两次。近年来,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越来越多。例如,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推出分期付款买卖商品住宅的合同。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为充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免受买受人久不付款的违约行为之苦,(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什么买卖合同?
第130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租赁、借用和保管合同虽然一方也要将标的物转让给另一方,但它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转移财产所有权将买卖合同与租赁、借用和保管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买卖合同又是等价有偿的,这又与转移财产所有权但非等价有偿的赠与合同区分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关于出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生效,而不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私房出租还能买卖或抵押吗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出租的房屋是可以买卖或抵押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售已出租房屋的。 (2)出租的房屋依法抵押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城市私房买卖应办什么手续?
卖方须持房屋证明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持单位或街道出具的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纳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房屋买卖才有法律效力。如买卖的私房系其他人的共有房产,在办理买卖手续时,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并且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全装修房,在购买全装修房时签订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一般而言,签订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专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签订全装修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预售合同中价款的约定与支付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预付款支付的约定不明有时候会给购房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如何对预付款的支付加以约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关键是要把握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几个阶段: 1.预售合同的签订之日; 2.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 3.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的“大产证”之日; 4.新建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日,房产商将房屋可以交付购房者使用。 5.办理“小产证”之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几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楼买卖标准流程
买卖双方与经纪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付定金给卖方(由经纪方托管)                ↓ (卖方房地产抵押中)            ↓ (卖方持证在手)    卖方办理申请赎楼手续                 卖方将房地产证交经纪方托管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纠纷] 违章建筑买卖无效
该房合法手续,张某以办过户手续为理由。因张某迟迟未能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王丽。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房屋,由张某返还买房款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购买的违章建筑转卖于王丽,王丽明知系违章建筑,而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均违反了合肥市有关违章建筑不得转让、买卖的规定,其民事行为无效,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
咨询律师: 刘波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2006年5月26日   许添丁 甲乙之间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甲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交付机器 设备,乙却不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 合同未对货款的履行方式及地点进 行约定,请问此时应向哪个地方的 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提供解决方案与建议 2006年5月26日   杨文战律师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 被告所在地当然是乙方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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