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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鼓励超载罚单一律报销
发表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131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车辆核载只有1吨,司机却实载26吨碎石上路狂奔,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肇事者之所以如此疯狂的超载,竟是源于其与“东家”签订的一份合同,其中约定不论碰到交警还是路政查车,所有罚款扣车均由东家解决。面对这样的合同,法律又该如何裁决?

宁启铁路复线电化改造工程江苏如皋段建设中,山东淄博加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业公司)从某铁路公司承接该段铁路基建的碎石加工、运输业务后,与某运输车队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将碎石运输分包给沙某等人。

2011年3月10日傍晚,沙某驾驶满载碎石的变型拖拉机,从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铁路高架桥下右拐弯往南出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载其嫂施某),致乘员施某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施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行左膝上截肢术治疗,其左大腿中段以远缺失。经鉴定,施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损伤,其左下肢膝上截肢评定为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属于重伤。

经查,沙某驾驶的拖拉机是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一辆核载只有1吨,却实载26吨碎石上路狂奔。

事后,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沙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严重超载,出道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确保行车安全,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员,确保行车安全,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宣判后,施某一纸诉状将沙某、加业公司、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相应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加业公司(甲方)与运输车队(乙方)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中约定:交警查车,乙方负责证件齐全,其余罚款全部由甲方承担,路政查车无论什么情况,均由甲方承担。如扣车,当天未解决,甲方将负责给被扣车辆500元每天。

正是在这份合同的鼓励和放纵下,沙某把超载运输作为每天正常的业务,超载程度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于是,原本核载1吨的拖拉机,实际装载达到了26吨。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管某负担20%的责任。据此,如皋法院判决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施某各项损失47万余元,加业公司对沙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施某对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追求不当利益应担责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驾驶员沙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疯狂超载,加业公司为了节约运输费用,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罚款、贴补停运罚款的方式,鼓励并纵容运输人员沙某超载,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在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上,因加业公司在将碎石运输发包给沙某等人时,鼓励并放纵沙某等人超载,并从中获利;且沙某与加业公司均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具有过错,与沙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被告沙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铁路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从事运输工作的沙某,以及承建铁路基建工程的加业公司,并非不知道车辆每超载一吨、危险便增加十分的道理,但是,对利益的不当追求蒙蔽了他们的双眼。在金钱利益的诱惑面前,他们对行车安全、他人安全的感觉全部麻痹。近年来,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因车辆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幕后推手就是对利益的不当追求。法官提醒,切莫因经济利益忽视生命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

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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