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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 履行义务 ,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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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需要具备哪些法律条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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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本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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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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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本文出自《合同法》1999年重新修订增加融资租赁专章不久后,高法草拟一个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并召集有关人士一起讨论《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总则的司法解释,另一个是融资租赁专章的司法解释。因为前一个解释讨论的时间太长,所有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没有来得及讨论。这一停就是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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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相关知识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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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优点和不足。 〈关键词〉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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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审查与风险
不明确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是有很大风险的。所以作为合同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主体是第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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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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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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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
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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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条的规定有重大问题 ——关于《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之“风险承担”的一些思考 笔者在研究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法律实践中,颇觉其中的第九章即“买卖合同”一章的立法思维有明显问题,部分法条特别是关于风险承担的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几个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现实中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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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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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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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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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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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合同法》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受害人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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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 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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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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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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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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