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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发表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422

案情: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事后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日前,吴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房产虽未过户也不能反悔,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金女士起诉前夫汤先生,要求按照2006年的离婚协议将吴江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汤先生收到起诉材料后,马上跑到法院喊冤,并拿出2008年的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两儿子所有,要求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金女士与汤先生结婚10多年,育有2个儿子,原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家人。后由于性格原因,双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长子由男方抚养,次子由女方抚养;吴江的一套商品房归女方所有,吴中区的一套自建房归男方。

2008年,男女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都由男方负责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两套房产都归两儿子共同所有。协议签订后,吴江的房产由男方及两儿子居住使用,但至今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今,金女士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便来到法院起诉,认为当初赠与儿子房产的行为是可以反悔的,应当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汤先生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新的协议,房子应当归儿子。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原本都是一家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没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请求,判决两处房产归两个儿子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金女士与两儿子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儿子由汤先生抚养后,女方又不支付抚养费,所以金女士将房屋赠与儿子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法不能撤销。所以双方应当按照2008年签订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两儿子。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履行交付手续,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及时办理,以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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