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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惩罚性“借条”是否属于有效债务?
发表时间:2009-11-18 浏览次数:67
     在一方有“红杏出墙”给夫妻另外一方发觉后,有些过错方为了挽回配偶的心,或者迫于当时的情形,比如无过错方带了很多亲属前来“捉奸”,不得不写下巨额数目的“欠条”,对于这种“欠条”是否有效,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借条真实履行? 律师认为:

     首先,夫妻间惩罚性借条归于无效

     民法上所说的债的发生依据必须是真实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是由借贷双方自愿协商议定的,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以同等数量和同一种类的货币归还,并按约定给付利息或不给付的一种协议。因此,要借款人归还债务必须要真实的交付了一定数量货币之后,而夫妻间惩罚性的“借条 ”上债务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借款人并没有真实借款的意图,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可能是在另外一方胁迫、威胁下写的“欠条”,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所以,归纳起来,理由有三点:1、不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条件下签订。2、没有发生真实的借款行为。3、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之间的感情纠葛,不是《合同法》里面所称的借款合同,所以不适用合同法。这种借条是无效的,律师提示其他类似的“变心罚款多少钱”之类的夫妻协议都属于无效,但这种借条有时也能作为证据使用,比如:

     惩罚性借条可以用作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虽然惩罚性借条是无效的,但是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取得借条的手段是合法的(尽管写的当事人心里不愿意),没有采取非法殴打、囚禁、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他人人格等手段的,那么这种惩罚性借条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感情破裂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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