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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时间:2014-12-22 浏览次数:81

【问题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要坚持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

【案例索引】

一审: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小民初字第55号

【案情】

原告:马亚

被告:薛江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在被告出交通事故被拘留期间,原告多方奔走,借5.5万元赔偿给受害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并没有出去借钱,现在这5.5万元的债权人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亚与被告薛江于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薛江发生交通事故而对外所负的债务5.5万元。

【审判】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双方虽对债权人有不同意见,但是都认可基于被告薛江交通事故对外存在5.5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各半承担。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因被告薛江交通事故而对外所负的债务5.5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评析】

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根据债务的性质一概而论,亦不能从表面简单的判断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无关联,一般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标准:(1)举债的意愿。看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愿,如双方有合意或者不违背双方的意愿,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的利益指向。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应视为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形,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着手分析,如该行为的实施是债务产生的必然条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依据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综合分析来看,不能以一概之。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马亚和薛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薛江驾驶的车辆是他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其驾驶车辆也不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可以认定共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必然关联。在薛江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亚在庭审中陈述为了清偿这个债务,自已多方奔走借钱来清偿。从这一点上来看,因婚姻关系的存在使马亚认可这个债务并接受,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双方对债权人是谁说法不一致,但是双方也不能对各自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是都认可对外负5.5万元债务。因此,薛江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又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可以认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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