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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赠与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表时间:2015-07-23 浏览次数:33

【案情】

王某(女)与马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产生婚外情,并于2013年起先后转款给张某约37万余元,另还替张某支付信用卡、购车款、保险费等10万余元。后张某还马某15万元,剩余32万至今未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马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归还37万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在赠与张某某47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王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马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张某给付王某32万余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某和马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某同意,擅自将与王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7万余元赠与张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7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分析,马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张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马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7万余元赠与情人张某,更是侵害了配偶王某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民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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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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