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婚后共同财产 >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时间:2015-06-12 浏览次数:340

2003年1月,张文娜与邓志钢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按照民间传统习俗,张文娜与邓志钢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张文娜与丈夫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4年2月开始分居。2004年4月初,张文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邓志钢离婚。在诉讼中,邓志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小货车一辆归其所有。经法院查实,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张文娜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小货车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争议的小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被告争议的小货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际系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2004年6月21日,原告张文娜与被告邓志钢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争议财产小货车归原告所有达成协议。

评析: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之小货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小货车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小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结尾示语:上文皆为深圳刘志鑫律师所做出的最为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分享,希望能给予阅读的您带来帮助!若有法律上的困扰,详情请带上相关案件材料移步龙新律师所,以便更快解决您的困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