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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78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为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区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投资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及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购买彩票中奖是投资取得的收益,即便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彩票,中奖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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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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