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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发表时间:2015-06-26 浏览次数:502

基本案情:卓先生是一家餐饮公司老总,于2007年夏天认识做珠宝店经理的赵女士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认识以来,卓先生多次以信用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予赵女士钱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2008年3月27日,赵女士在上海市区按揭买下一套二手房产。2011年12月,赵女士发现卓先生已婚,遂提出分手,同月24日晚二人争吵后卓先生让赵女士写下承诺,将赵女士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卓先生或者返还卓先生179万元。后赵女士认为承诺只是赌气,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卓先生追讨未果遂于2014年9月起诉至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卓先生称,赵女士名下的房产的首付以及后来赵女士三次提前还贷的资金都是由卓先生通过转账赠与,其中有29万、50万不等。当初购置房产亦是为共同生活,现在关系解除,因此要求分割该房产,即房产过户或者偿还相应房款。后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由赵女士付一半,后赵女士三次提前还贷将贷款期30年逐渐缩短并于2013年3月还清。同时,赵女士承认卓先生赠与钱款,但主要是一起出去消费所用并没有用来购房,但最后一笔50万元的除外。

律师点评:本案是因同居关系破裂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因同居关系有多种,此只针对本案情况),最初赵女士并不知道卓先生为已婚,在知道后便提出分手,因此在这段期间可认定为普通的男女朋友同居,共同生活,该阶段卓先生所给予赵女士的钱款,应当认定为“为共同生活”,现关系解除,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至于具体怎么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和支出也有混同,并且在生活中的付出也有所不同,而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最后,针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赵女士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的全部来源,而有些转账记录由于时间过久没有提供,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对赵女士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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